第一条  为避免人情稿、关系稿,避免稿件审读工作受到不当干扰,进一步提高刊物稿件质量,本刊实行主编负责制下的匿名审稿制度。

 

    第二条  匿名审稿制度是本刊审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对稿件的审读意见是本刊最终决定是否采用特定稿件的重要参考。

 

    第三条  设立匿名审稿专家库。专家库由法学各学科著名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下列稿件采用匿名审稿制度:

    (一)境外作者的投稿。

    (二)著名学者的投稿。

    (三)本院学者的投稿。

    (四)与编辑存在师生、亲属等特殊关系的作者的投稿。

    (五)编辑部认为需要匿名审稿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采用匿名审稿的稿件,在隐去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信息后,由编辑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两名稿件所涉学科的专家对稿件进行审读。

 

    第六条  采用匿名审稿的稿件,专家审读意见不公开。

 

    第七条  涉及特殊学科、研究对象或研究方法的稿件,编辑部认为有必要聘请特定领域专家审读的,采用专家审稿制度。

 

    第八条  专家审稿比照匿名审稿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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