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抵制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净化学术环境,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 作者向本刊投稿应遵守基本的学术规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成果。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三)重复发表本人在其他公开出版物(包括互联网)上已发表的作品或其主要内容。

    (四)篡改或伪造调查数据。

    (五)伪造注释。

    (六)在对学术成果未作实质性贡献的情况下署名,或盗用他人名义署名。

    (七)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情形。

    第三条 对于本刊拟采用的稿件,作者应在与本刊签订的《稿件使用合同》中慎重承诺该稿件不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形。

    在签订《稿件使用合同》后、实际发稿前发生可能影响稿件采用的新的情况的,作者应该及时通知本刊。

    第四条 作者采用欺骗手段致使本刊刊发的稿件存在剽窃、抄袭、重复发表、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盗用他人名义署名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形的,作者应当赔偿由此给本刊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刊还将视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在五至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不再受理该作者的任何稿件。

    (二)在本刊上对作者提出公开批评,向全国各法学期刊通报,并建议作者工作单位、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评奖机构等取消因该稿件的发表所带来的一切荣誉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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